(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四姐与曹瑞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姐,曹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王四姐,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瑞林,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2013年11月16日因病死亡。委托代理人:耿宏志,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姐与被告曹瑞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瑞林于2013年11月16日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