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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宸妃与劳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宸妃,劳干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刘宸妃,女,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劳干成,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原告刘宸妃与被告劳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小间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判决。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30日,被告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定于2013年6月30日归还。被告出具《借据》后至今没有还款。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举证。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据》,用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定于2013年6月30日归还。经审查,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其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30日,被告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定于2013年6月30日归还。被告出具《借据》后至今没有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应如数归还。原告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劳干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0000元予原告刘宸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