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