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袁赛球与晏九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赛球,晏九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袁赛球,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新闻记者,住岳阳县城关镇镇天鹅中路49号。被执行人晏九洲,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城关镇镇月东村晏家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赛球与被执行人晏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晏九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岳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海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