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金XX与陈劲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74号原告:金XX,女。被告:陈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XX承担。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难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