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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欧阳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XX,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因本案2013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1日20时许,余新龙(已判决)在平江县长寿镇太平路路口盗得被害人李文明借用吴让峰的一辆价值6080元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2012年12月22日,被告人欧阳XX得知该情况后,伙同余新龙(轮流)驾驶该摩托车到长沙市芙蓉区汽车站正准备销赃时,被失主李文明发现并报警,余新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XX趁机逃脱。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欧阳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购车证明、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取保候审资料;被盗车辆照片;证人吴疆、徐洒如、余新龙、李文明的证言;同案人余新龙的交待;被告人欧阳XX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销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六千元,剩余部份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