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渭北农机有限责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与李龙、李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李龙,李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龙,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明,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龙、李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龙、李保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23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225元及诉讼费144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龙、李保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支付借款109225元,诉讼费144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龙在银行有存款42元,遂于2013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李龙帐户冻结,执行费1700元代后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