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月与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朱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2号原告:马月,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室内设计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朱勇,男,约35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鑫凤凰浴场楼下、洗车人家。原告马月与被告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月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马月负担。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