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正禄诉被告孙良涛、舜宇公司、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彭正禄,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生。诉讼代理人余瑞,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被告孙良涛,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生。被告信阳舜宇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辽宁,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大新,该公司行政总务部部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原告彭正禄诉被告孙良涛、舜宇公司、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寿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正禄及其诉讼代理人余瑞、被告孙良涛、被告舜宇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孙良涛驾驶豫SK4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仁济医院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左转弯出道路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彭正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良涛与彭正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正禄当即被送往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次日上午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四医院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28557.81元。出院时医嘱:1.定期来院复查,一月一次至骨伤愈合,约一年;2.避免左上肢剧烈运动;3.患者住院期间陪护二人,出院后全休半年,陪护一人;4.骨折愈合后需取出内固定钢板,所需费用8000元。原告彭正禄委托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伤残等级评定为X级伤残。豫Sk423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系信阳舜宇光学有限公司,被告孙良涛系信阳舜宇光学有限公司的员工。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原告和被告孙良涛负事故同等责任,豫Sk4236号小型普通客车又在太平洋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的全部损失,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太平洋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如部分,按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来承担,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彭正禄的各项损失共计98424.39元。被告孙良涛辩称,事故的发生是事实。被告舜宇公司辩称,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事故车辆为他公司所有,孙良涛系我公司员工。被告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车辆系由他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他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孙良涛持证驾驶豫Sk423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仁济医院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原告彭正禄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左转弯出道路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彭正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2013年1月15日出具信平公交认字(2013)第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孙良涛因驾驶机动车没保持安全车速,对路面情况观察不细,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没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彭正禄因驾驶机动车出道路没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正禄被送入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次日上午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2.多发肋骨骨折并创伤性湿肺;3.左大腿挤压伤。原告住院27天。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28557.81元。出院时医嘱:……4.患者住院期间陪护二人,出院后全休半年,陪护一人;5.骨折愈合后需取出内固定钢板,所需费用约8000元。原告彭正禄于2013年8月5日委托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该所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信浩然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彭正禄因意外损伤致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上肢功能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X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检查费用560元。原告彭正禄的三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原告支出拖车费100元、停车场拖车费600元。原告从1999年10月起至今一直在信阳市市区内租房居住,以给人送货维持家庭生活。另查明,豫Sk423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系舜宇公司,被告孙良涛系舜宇公司的员工。舜宇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于2012年8月3日为豫Sk423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8月4日0时起至2013年8月3日24时止。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彭正禄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良涛和原告彭正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故对于原告人身伤害的损失,应由事故车辆豫SK42**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彭正禄和被告孙良涛按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因孙良涛系舜宇公司的员工,其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应由舜宇公司承担,对此舜宇公司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原告彭正禄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而导致的损失数额,本院依照有关规定及查明事实,确定如下:医疗费28557.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7天=810元;营养费20元/天×27天=540元;原告彭正禄住院时间27天,出院医嘱全休半年,误工时间为207天,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多年在信阳市平桥区租房居住并在信阳市以用三轮车给别人送货维持生活,其未提供具体的收入情况,误工费可参照河南省2012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5379元/年(69.53元/日)的标准计算69.53元/天×207天=14392.71元;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参照河南省2012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为69.53元/天,即护理费为69.53元/天×27天×2人+69.53元/天×30天×1人=5840.52元;鉴定费用560元;拖车及停车费70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酌定为800元;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多年在城镇居住并在信阳市工作,属依在城镇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20442.62元/年×20年×10%=40885.24元,原告因伤致残,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被告承担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原告出院通知书上载明骨折愈合后需取出内固定钢板,需费用8000元,从减少诉累考虑,可一并予以处理。原告的上述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为: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392.71元、护理费5840.52元、残疾赔偿金40885.24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80758.99元。此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为医疗费18557.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54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共计27907.81元,此部分损失被告舜宇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为13953.91元,原告的此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信阳公司在豫SK42**号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代被告舜宇公司赔偿。原告的鉴定检查费、停车费、拖车费共计1260元应由被告舜宇公司和原告共同承担,被告舜宇公司承担50%的责任为6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758.9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953.91元。二、被告信阳舜宇光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及检查费用、停车费、拖车费共计630元。三、驳回原告彭正禄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所列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赔款付款账户为: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账号:2620111000006012;开户行:信阳银行平西支行。本案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彭正禄负担100元,被告信阳舜宇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正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