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华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74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华余,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暂住太原市东兴��饰城H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华余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华余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8月7日,被告人田华余在太原市迎泽区世纪朝阳小区,使用预先配置好的车钥匙,盗窃自行车。1、2013年7月3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田华余在7号楼28层,盗窃被害人郝某停放的粉色飞鸽折叠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2、同年8月2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田华余在7号楼20层,盗窃被害人许某停放的黑色山地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3、同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田华余在1号楼5层,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的粉白相间女式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上述赃物均未追回。综上,被告人田华余盗窃3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华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韩某的证言,视频资料,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录像视频截图,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华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田华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华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亚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