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游晓华与翟会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晓华,北京盛世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翟会凤,刘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406号原告游晓华,女,1964年3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盛世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20。法定代表人李治刚,经理。被告翟会凤,女,1964年5月8日出生。被告刘孝梅,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晓华与被告北京盛世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翟会凤、刘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晓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盛世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翟会凤、刘孝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晓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