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谢文志与唐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志,唐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志,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金安,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谢文志与唐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唐金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金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金安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兴达嘉园9号楼2单元1层东户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金安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兴达嘉园9号楼2单元1层东户房屋一套(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0250**号)。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