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诉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诉字第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世纪花园8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金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巢凰村徐家庄。法定代表人郭海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祥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智玲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