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39号熊建康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建康,男,29岁。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景鹏,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建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建康及辩护人张景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熊建康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百旺城市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熊建康打了李某某的弟弟李俏虎一巴掌,李某某见状后使用拳头击打被告人熊建康的脸部,随后,被告人熊建康使用拳头殴打李某某的脸部并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其脸部、手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发后,被告人熊建康已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熊建康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建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熊建康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二、顾某某、熊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材料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建康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建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建康能积极赔偿因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熊建康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熊建康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建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代 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