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黄陂民一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武汉厦门闽之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进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厦门闽之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黄陂民一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武汉厦门闽之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进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厦门闽之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丽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号码为3050005321115783,票据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为起步(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汉口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9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闽之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