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商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邵光冷轧厂与苏州市星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邵光冷轧厂,苏州市星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商初字第0288号原告无锡市邵光冷轧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东风工业园。投资人俞邵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星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正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邵光冷轧厂(以下简称冷轧厂)与被告苏州市星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轧厂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星河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冷轧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轧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885元,由冷轧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