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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归月琴与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月琴,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归月琴。委托代理人黄金良,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厚皋村村委对面。法定代表人孙建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归月琴诉被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归月琴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归月琴撤回对被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此页内容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翁璐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