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行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平江县水土保持局申请强制执行团山鞭炮厂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江县水土保持局,平江县**烟花鞭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行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水土保持局。法定代表人吴**,局长。被执行人平江县**烟花鞭炮厂。负责人何**,厂长。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水土保持局申请强制执行平水保罚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平江县水土保持局水保罚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李 振审判员 欧阳琦审判员 李军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