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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法执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乔景一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乔景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法执字第345-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女,1944年9月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乔景一,男,1934年3月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华与被执行人乔景一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景一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查证的事实,被执行人乔景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乔景一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详见我院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对被执行人乔景一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我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