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安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