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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豫帆仓储有限公司与上海昊易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豫帆仓储有限公司,上海昊易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195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豫帆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翟金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平,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昊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沙达飞。委托代理人张晓璐,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豫帆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昊易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豫帆仓储有限公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昊易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