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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黄得强与邱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得强,邱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黄得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3日,农民。委托代理人付浩,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天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0日,农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得强与被告邱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得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得强撤回对被告邱天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得强负担。审判员  曾凡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