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辖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郑进高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高,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辖初字第0048号原告郑进高。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郑进高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进高个体经营的连云港国际商城福田钢管扣件出租站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合同履行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或更高裁决机构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卞成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