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爱克尔实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爱克尔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驻马店爱克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徐月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鹤,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尚,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满成伟,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爱克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爱克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静代理审判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邵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