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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石淑利诉被告孙瑞林定金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淑利,孙瑞林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02号原告:石淑利,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碑林区教育家属院清洁工。被告:孙瑞林,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驰峰,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淑利诉被告孙瑞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孙瑞林按协议约定已返还原告石淑利定金5000元。原告石淑利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淑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淑利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淑利、被告孙瑞林各承担75元(原告石淑利已交纳,被告孙瑞林已给付原告石淑利)。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