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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杜刚诉凡俊容、杨彩琼、胥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刚,凡俊容,杨彩琼,胥吉英,王诚,王晓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793号原告:杜刚,男,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李皓,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俊容,女,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杨彩琼,女,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胥吉英,女,住盐亭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跃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诚,女,住新疆福海县。第三人:王晓英,女,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杜刚诉被告凡俊容、杨彩琼、胥吉英及第三人王诚、王晓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