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丰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1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7年年末经他人介绍加入安格网络传销组织成为会员,该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为名,以拉人头、诱骗、授课等方法,以能获取巨大收入、团体计酬等为诱饵引诱吸收会员,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从新发展的会员所缴纳费用和购买商品款中获取非法利益,骗取财物,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及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要求加入的会员必须同时发展两名下线会员组成A、B双区才能获取提成返利,以此方法无限向下发展形成逐级倍增的传销网络。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向他人介绍传销制度等方法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经统计,其直间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0,104人次,达多层,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104,155.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实际获利没有那么多,包括电子货币仅有六、七十万元,仅在参加活动时讲过一次话。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7年年末经他人介绍加入安格网络传销组织成为会员,该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为名,以拉人头、诱骗、授课等方法,以能获取巨大收入、团体计酬等为诱饵引诱吸收会员,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从新发展的会员所缴纳费用和购买商品款中获取非法利益,骗取财物,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及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要求加入的会员必须同时发展两名下线会员组成A、B双区才能获取提成返利,以此方法无限向下发展形成逐级倍增的传销网络。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向他人介绍传销制度等方法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经统计,其直间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0,104人次,达多层,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104,155.00元。实际获利七十余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并积极返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刘某某下线会员层级图、下线会员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吉林市公安局松花江分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表、情况说明(2份),证人张某某、范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王某、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石某某、邵某某、丁某某、刘某甲、郝某、于某某、赵某等人证言;吉林市信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安格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及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积极返还赃款、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依法将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三万元、扣押津MN19**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昊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秋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