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项海彬与葛文彬、李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海彬,葛文彬,李雪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项海彬,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文彬,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李雪冰,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依法受理原告项海彬诉被告葛文彬、李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上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340元。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或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在指定期间未依法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或司法救助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海彬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