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魏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搬走在申请执行人韩某东小房房上堆放的杂物,并将损坏的小房码头和东院墙恢复原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