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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英宋、陆凤艳、陈金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黄英宋,陆凤艳,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被执行人黄英宋。被执行人陆凤艳。被执行人陈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英宋、陆凤艳、陈金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8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息共计2567087.39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80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英宋、陆凤艳、陈金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完毕,并交纳执行费14036元(减半收取)。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3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