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武汉通广电器有限公司与益阳欣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通广电器有限公司,益阳欣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25号原告武汉通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龙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益阳欣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洪波,该公司经理。原告武汉通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欣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通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通广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通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武汉通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旷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