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章莉与夏希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85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李华川。被告:夏某。原告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乃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起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份在温州工作期间与被告认识,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份,原告怀上了被告的孩子,同年12月19日双方在南昌市举办了婚礼,2010年3月17日在平阳县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又因原告怀了被告的孩子,同时被告又苦苦衰求,草率与其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懈于工作,不务正业,多次苦心规劝依然劣性难改。2010年5月22日,女儿夏恋嘉出生,本以为被告会有所改变,承担起一个作父亲的责任,然而,事与愿违,被告在女儿尚未满月就离开南昌。女儿满月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在外已经有了外遇,随即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4月16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被告在签署协议书之后就不再露面,离婚手续也没有实际完成,至今已经2年多,原告一直在南昌生活,被告一直避而不见。被告赌博成性,自结婚至今对家庭亲人都极端不负责任,从未履行过一个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在外沾花惹草,对婚姻不忠,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夏恋嘉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某提交书面意见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后虽然生活不富裕,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已经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夫妻之间只是为了一点小事闹点矛盾,夫妻还未达到离婚的地步。被告现在外地打工,也想以后为家庭过的好一点,希望夫妻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5月份,原、被告在温州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12月19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3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10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夏恋嘉,现随原告章某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原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原告的其他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章某与被告宏王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已生育一个子女,夫妻间应有一定的感情,只要双方各自查找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并加以改正,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