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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赵睿与陈碧云、吴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睿,陈碧云,吴仰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赵睿。委托代理人缪丹宏、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云。被告吴仰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金山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759641-3。负责人邱岳峰,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琴,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睿与被告陈碧云、吴仰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睿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赵睿负担。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蔡玉贤人民陪审员  雷奶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阚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