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邓XX,男。被执行人周XX,男。申请执行人邓XX与被执行人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邓XX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区矿分理处被执行人周XX在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有存款人民币12000元,2013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XX的银行存款12000元进行了扣划,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谭代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廖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