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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交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学华与莫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华,莫若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612-1号原告:李学华。委托代理人:徐文德,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若全。原告李学华诉被告莫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李学华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