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齐喜刚租赁合同执行案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齐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陈健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齐喜刚,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齐喜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