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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齐喜刚租赁合同执行案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齐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陈健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齐喜刚,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齐喜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