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薛建伟与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伟,雷建军,冯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薛建伟,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生,绥德县名州镇五一新村39号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雷建军,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生,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东门滩社区质检站家属院*单元***室,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冯亚利,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生,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东门滩社区质监站家属院*单元***室,系绥德县质监站职工。薛建伟与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雷建军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2011年10月6日所借的15万元及2011年11月3日所借的20万元,利率按口头约定的25‰计息,其中15万元借款的利息起算日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0万元借款的利息起算日从2012年5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2012年4月26日所借的50万元,利率按口头约定的25‰计息,利息的起算日从2012年7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于2014年3月30日前偿还2012年5月21日所借的15万元及2012年5月25日所借的5万元,利率按口头约定的25‰计息,利息的起算日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因被告雷建军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建伟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冯亚利于2014年1月21日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蒙BFG6**本田CRV小轿车折价2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薛建伟;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止;利息部分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执字第000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原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成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