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苏炳新与张万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炳新,张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苏炳新,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曾庆波,广东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万有,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苏炳新与被执行人张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万有应履行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该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苏炳新,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万有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苏炳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阳江市张万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7月22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万有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车辆、银行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万有除有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万有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苏炳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屋已经本院(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36号案诉讼保全查封,并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苏炳新已向本院提出了财产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同意在上述房屋处理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张万有现有的房屋已经本院另案查封,并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苏炳新已向本院提出了财产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同意在上述房屋处理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6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春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