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小勤、赵作林、赵霞、赵建波、赵强、赵伟申请执行封启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勤,女,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赵作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赵霞,女,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赵建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赵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赵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封启英,女,汉族,住泸县太伏镇。关于陈小勤、赵作林、赵霞、赵建波、赵强、赵伟与封启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封启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封启英位于泸县太伏镇的商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