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广州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广州;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鲍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168号原告李广州,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宝剑,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南二路**。法定代表人刘田。被告鲍健,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原告李广州与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鲍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州诉称,原告夫妇想给儿子李梦买一套房产,但不想让儿子知晓。原告向我爱我家公司说明了本意,但表示手中只有李梦的身份证,并无李梦的其他授权和证件,我爱我家公司的高级买卖置业顾问张建康表示没有问题。为此,原告夫妻在张建康陪同下,看了位于本区枣林前街小区×号楼×的产权房,产权人为被告鲍健。在我爱我家公司安排下,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5万元的定金协议。其中一万元是张建康支付给鲍健,原告给张建康打了欠条。2013年7月21日,原告向鲍健支付了剩余4万元定金,并以李梦的名字签订了诸多合同。签订合同后,张建康提出要原告提供李梦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件,说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用。原告多次声明是秘密给李梦买房,自己拿不出这些证件,现我爱我家公司突然提出要这些证件,导致原告给儿子秘密买房的行为无法继续了。于是,原告要求鲍健退还定金,但二被告均表示拒绝。原告认为,整个过程是二被告以欺诈手段,促使原告假象上的主动违约,以达到骗取定金的目的。因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二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内容。本案中从李广州在立案时提交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定金收据等文件可以看出,多份合同中买受方、乙方一栏均为“李梦”签名字样,定金收据内容为“……今收到买方李梦……房屋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仅有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中乙方一栏为李广州签字。虽然李广州称出于给儿子李梦秘密买房的目的,与我爱我家公司、鲍健签订多份合同,但在李梦不到庭进行说明的情况下,综合上述合同等证据,不能认定李广州为上述的合同相对方,亦不能确认李广州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雯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