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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伍明栋与梁伟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明栋,梁伟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伍明栋。被执行人梁伟富。伍明栋与梁伟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民二初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伟富应向伍明栋偿还借款105000元和诉讼费2400元,合共107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伍明栋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伟富的银行存款1074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锡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