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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海光与于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光,于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942号原告李海光,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XX峰,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光与被告于涛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光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光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