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海光与于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光,于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942号原告李海光,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XX峰,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光与被告于涛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光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光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