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兰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兰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兰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混凝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17756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浩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