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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与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142号原告马×,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欣海,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马×与被告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许欣海和被告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0日生有一子尚×1,孩子至今不满一周岁由母亲即原告母乳喂养照顾。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交流沟通,感情基础一般,以致婚后被告曾多次口头提过离婚其言行已经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孩子原有生活和教育方式不变,从有利于孩子以后成长和方便生活考虑,被告不利于照顾孩子的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9210元,至孩子十八岁时止。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归还原告的个人物品。诉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尚×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属实。被告认为双方婚后及原告怀孕生子期间,被告没有做任何对不起原告的事,不知道原告为什么有那么大的怨气非要坚持离婚,还将门锁换掉,不让被告取自己的衣物。至于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问题,被告认为应该是双方在生活中缺乏沟通,才导致经常发生矛盾,并没有本质上的问题。今后双方通过一定时间的沟通,是能够解决的。再有现双方所生之子太小,又是早产身体不好,双方应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现被告愿在今后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化解矛盾,给付子女抚养费,尽家庭义务。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0日生有一子尚×1。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愿在今后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化解矛盾,做一次和好的努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婚后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愿在今后的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化解矛盾,做一次和好的努力。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