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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罗丁金与吴添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丁金,吴添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罗丁金,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添城,男,约30岁,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丁金与被告吴添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丁金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丁金以已收到被告吴添城偿还的轮胎维修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丁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丁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丹凤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