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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青民一初字第2479号和建人诉吴冬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2479号原告:和XX(曾用名和XX),男,汉族,住广西××区××路××号××楼××层××房。被告:吴XX,女,汉族,住广西××区××路××号××楼××层××房。原告和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丽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XX、被告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XX诉称:一、原告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极为不好。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2月与被告草率结婚,1994年1月1日在被告家举办农村结婚宴席,2006年3月13日补办结婚证,原告入赘到被告家。19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吴XX,20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取名和XX。二、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三、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有如下多个原因:1、原、被告双方外表温和,但内心性格都是非常刚烈,脾气倔强,暴躁。2、关于对待原告老家亲人问题,被告恨之入骨,非常仇恨、讨厌,看不起原告家的亲人们,这令原告非常气愤。3、被告反对原告孝敬,赡养拜认的继妈全州老人唐妈妈。4、原告孝敬被告父母,被告也多有怨言。5、被告反对原告不断学习和考试。6、被告反对原告长期长跑,参加马拉松比赛。7、被告因原告以个人名义购房按揭贷款,没有登记在她的名下而吵架。8、最近一次,原被告相互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已租房分居在外。9、原告心身有病,不愿再遭受被告折磨。综上所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儿子和XX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及学费、补课费;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吴XX辩称:我不同意离���,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婚前原告在我家住了一年,在原告的要求下,我们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家里的生活开销都是我负责,原告都是在外打拼,都没有钱寄回来,2006年才开始接我和小孩来南宁生活,周末我们一家都会出去玩,原告没有钱给我做生活费,却一次次拿钱寄回去给老家的亲人,所以我们才吵架;原告都把时间花在看书、考试、长跑上,没有花时间在小孩的教育问题上,对两个小孩子漠不关心。原告以前都很穷,都是靠我家供他学习,现在他有钱了就想与我离婚,原告想抛弃我们母女三人,另组家庭,过其自由幸福的生活。我与被告还有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1993年12月与被告登记结婚,1994年1月1日在被告家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宴席,原告入赘到被告家。19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吴XX(曾用名吴XX),20X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和XX。2006年3月13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同年,原告把被告以及儿女一并接到南宁定居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经常争吵,引发矛盾。2013年9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和XX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及学费、补课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6年3月13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双方夫妻关系合法。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已经20年有余,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有儿有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主要是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破���。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应珍惜这次机会,理解原告的工作性质,多与原告沟通,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爱护,使原告能回心转意,与其建立一个美满、幸福、完整的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和XX与被告吴XX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和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020101188XX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丽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