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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5日以为了不影响子女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万健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