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5日以为了不影响子女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万健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