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吴志祥、朱荣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吴志祥,朱荣美,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0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责人尤伟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韦妘。被告吴志祥。被告朱荣美。被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被告吴志祥、朱荣美、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