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XX,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莫XX。被执行人陆XX。申请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陆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钟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海田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陈庆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保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