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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田耀雨与秦义宝、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耀雨,秦义宝,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田耀雨。委托代理人刘树平(系原告妻子),女。委托代理人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义宝,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志勇。被告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伯局田园*号楼。负责人李佳媛,该公司经理。原告田耀雨诉被告秦义宝、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树平、王彦卓、被告秦义宝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耀雨诉称,2012年3月2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秦义宝,给被告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装修,在装顶棚的过程中,原告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经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治,由于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医疗费,三个月后出院,原告的病情并没有完全治愈。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秦义宝,都被秦义宝拒绝,无耐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64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秦义宝辩称,在装修工作中,原告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酒后从事高空作业,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我在原告摔伤后,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并支付了一定的治疗费,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义务。在此事故中,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辩称,我单位的工程承包给了秦义宝,秦义宝雇佣的原告,原告摔伤和我单位没有关系,就是赔也应该由秦义宝去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秦义宝承揽了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装修顶棚工程,秦义宝无资质,后秦义宝雇佣田耀雨等人进行装修。2012年3月23日下午六时左右,田耀雨在酒后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摔下,造成田耀雨受伤。秦义宝和另一个人将田耀雨送往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急性硬膜外血肿;2、右侧颞骨骨折;3、颅内积气;4、右侧肩锁关节分离,行非手术治疗,2012年6月21日出院回家休养。秦义宝为田耀雨垫付医疗费13000元,田耀雨自付医疗费340元,2012年10月12日田耀雨到药店自购愈耳康204元。田耀雨的伤情经河北省张家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1、七级伤残;2、医疗终结时间三个月;3、住院期间护理一人。田耀雨花去鉴定费1400元及检查费804元。田耀雨母亲王爱花,1941年5月29日出生,系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三里台村村民,发生事故时,王爱花71周岁。发生事故时,田耀雨在宣化区居住一年以上。田耀雨兄妹共四人。另查明,河北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829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71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王德英、吴延华的证人证言、王进某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住院病人预缴医药费收据、住院病历、王爱花的身份证复印件、怀安县左卫镇三里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田耀雨受雇于秦义宝,给秦义宝承包的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装修顶棚,田耀雨与秦义宝之间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田耀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秦义宝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秦义宝,故其应与秦义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田耀雨酒后从事高空作业,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雇用人秦义宝的赔偿责任,田耀雨自身承担40%责任,秦义宝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田耀雨治疗期间花去治疗费13340元(其中包括秦义宝垫付医疗费13000元;请求赔付自购药498元,无医院医生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田耀雨请求误工费可按每天100元计算,依据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叁个月,既误工费为9000元;田耀雨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鉴定及检查费220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田耀雨请求营养费2700元,无遗嘱,本院不予支持;田耀雨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七级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王爱花的生活费16960元,田耀雨应与其他三子女共同承担,田耀雨应负担被扶养人王爱花的生活费的四分之一即4240元;田耀雨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146336元;田耀雨称在其住院期间其妻子对其进行护理,其妻子是开麻将馆的,应按娱乐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但未提供营业执照,故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应按每天40元计算,依据鉴定需护理三个月计3600元。田耀雨请求二次手术费50000元,待其发生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秦义宝赔偿田耀雨各项损失医疗费1334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1463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及检查费2204元,共计193420元的60%计116052元,扣除秦义宝垫付的13000元,秦义宝实际赔付田耀雨10305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宣化劝业场第五商场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6元,秦义宝负担2013元,田耀雨负担3583元,田耀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秦义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田耀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旺审 判 员  苗照亮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芬 微信公众号“”